邵阳县人法院始建于1950年4月27日,1958年4月公检法合署办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被公检法军管小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8月重建邵阳县人民法院。现我院共有在编干警职工104人,设14个机关庭、室、局、队和下花桥、塘田市、长阳铺3个派出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在2500件左右。近2年来,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坚决落实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监督和大力关心支持下,狠抓基础建设和案件质量,始终坚持从严治院和强化服务,为维护全县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主要职责
    邵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做好全院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理论和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搞好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承办县委、县人大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