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某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因为一己私利,竟然与他人联手,谋取拆迁补偿款,其结果是两名当事人锒铛入狱。
在拆了房子的同时,张某等人也拆了自己的前程。
厂房面积一夜“长”十倍
张某是扬州市某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茅某则是个体经营户,他们的利益联盟从拆迁开始。
2003年3月,张某得知扬州市某社区一带将要拆迁,即与茅某计议在拆迁范围内找房子装修,以谋取拆迁补偿款。茅某将拆迁的消息告诉了王某,并通过王某找到邗江某厂负责人胡某,提出借该厂厂房进行装修,并以新星铝合金卷门厂、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厂签订了虚假的租房协议,后由张某出资,茅某负责进行装修。
2003年5月,江苏中天行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单位的装修进行评估,新星铝合金卷门厂的装修价格为人民币118979.37元,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的装修价格为人民币58628.38元。后张某代表拆迁办与邗江某厂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77607.75元。
2003年10月左右,茅某为使邗江某厂在拆迁补偿中能多补偿房产面积,又去找张某帮助。张某要茅某将邗江某厂的拆迁评估报告改动一下,茅某随即伪造了一份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表,将邗江某厂的房产面积由原来的37.6平方米改为376平方米。张某为谋私利,在明知茅某送来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表中的房产面积有假的情况下,仍依此与邗江某厂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84958.61元。
为多获补偿伪造房产证
如此合作让茅某很快成了拆迁户眼中的“能人”,一些人开始想方设法找茅某,希望得到他的帮助。
2003年4月,茅某为使邗江区蒋王街道拆迁户吴某、李某能在拆迁中多得到补偿,又去找张某帮忙。张某提出,要想多得到补偿,就要改动房产证上的房产面积。在他的“点拨”下,茅某伪造了假的房产证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表,将吴某的拆迁房屋面积增加了123.74平方米,将李某的拆迁房屋面积增加了86.23平方米。张某在明知房产证及房地产价格评估表上的房屋面积有假的情况下,仍依此与对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16617.90元。
获得了不法利益的拆迁户们,自然不会忘记张某。之后,张某收受两拆迁户共同出资购买的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的TCL电脑一台及MP3两部。
退回贪污款难逃牢狱灾
2003年3月,在上述邗江某厂拆迁的不法交易中,为谋取更多利益,被告人茅某又伪造了一份假房地产价格评估表,增加补偿款23075元。被告人张某明知房地产价格评估表有假,仍依此与邗江某厂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得公共财产人民币23075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后,被告人张某、茅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办案机关共追回损失人民币272027.70元;被告人茅某退出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张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退出人民币161000元,立案后退出人民币6000元。
邗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私利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茅某骗取公共财物,被告人茅某为被告人张某骗取公共财物提供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茅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张某、茅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扬州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土人
《江南时报》 (2008-06-05 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