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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3个时期
作者:互联网络…    文章来源:互联网络(邵阳网采编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7

 

 图为长沙交警在街头执法。 本报记者 刘尚文 摄

 通讯员 李莲贤 本报记者 何淼玲 孙敏坚 鄢振刚 整理

  行政程序立法最早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兴起,国家的行政事务开始变得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失业人数的增加,迫使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干预,政府的权力也随之不断扩大。行政权力的扩大带来两个后果:一是行政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严重;二是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或者组织权益的可能性增多。行政权力在实体上难以控制,便转为对行政权在程序方面加强控制,从而带来了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迄今经历了3个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大陆掀起了第一次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浪潮。1884年,德国巴登邦(地名)制定《行政程序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1889年,西班牙制定《行政手续法》。奥地利在1925年制定了《普通行政程序法》,以该法为中心,奥地利还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法》和《行政执行法》等各类行政程序法。捷克、波兰、南斯拉夫等国也群起仿效,形成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个高潮。

  20世纪40至6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推开了新一轮行政程序立法热潮。美国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奥地利于1950年、西班牙于1958年修订其行政程序法;瑞士于1968年、瑞典于1971年、联邦德国于1976年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意大利于1955年、日本于1964年形成了行政程序法草案。

  20世纪80年代末到现在,行政程序法典化进入第三个时期。韩国、荷兰、葡萄牙相继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日本于1993年制定《行政程序法》,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分别于1994年和1999年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工作原则的规定,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提供了原则依据。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目前还在审议行政强制法。这些都是有关于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我省在行政程序规定出台之前,已经制定了有关行政程序的单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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